对宗教神学信仰与邪教“神崇拜”的本质区别的思考-兴安赞达仁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再次阐明了中国政府“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政策”的立场。多年来,我国宗教走出了一条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展、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成功道路。尤其是宗教界对各类邪教始终保持了鲜明的反对态度,这为辩明正邪、防范和打击邪教起到了良好作用,也促使宗教生活健康发展。
涉邪人员常常强调自己信奉邪教属于“信仰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拒不承认参加的是邪教组织。
下面我们从宗教与邪教不同的“信仰”出发,对宗教与邪教的信仰区别这一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一、民间“崇拜文化”中的有神论现象
这里的“崇拜文化”是指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外的、由历史生成或遗留下来的各种文化现象。如民间信仰和崇拜风俗(如妈祖崇拜、关公崇拜等)及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等。而这种“崇拜文化”的前提是“信仰自由”,即允许主流意识形态外其他文化的并存和繁荣。当今,社会多元化的文化格局已经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我国文化生态的主体颜红君。但同时历苏,民间的“崇拜文化”的各种活动亦占据了很大的市场。尤其是植根于乡土社会的一些传统文化,其中的家族式祭拜文化的活泛现象非常普遍。在此文化背景下一介匹妇,当各种邪教思想浸入到这种有神论的土壤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涌现出“神崇拜”行为。可令人担忧得是,许多人把这种有神论观念或崇拜文化等同于“信仰自由”,甚至将加入邪教组织也视为“信仰自由”的表现。
二、宗教信仰是人类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
如果从历史的跨度看“宗教信仰”问题,它只是人类跨入文明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因为宗教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原始宗教既是原始社会氏族制度的伴生品又是人类先祖对自然和人自身探索的精神积累。精神崇拜现象是人类文明史中的自然过程,而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认识也从早期的宗教思维转变成理性的科学思维。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内涵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股道家园。 ”对以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应正确理解其内涵宿青平,也就是说,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娱乐门徒,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所以“信仰自由”可以归纳为两个方: 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才是较全面的法律内涵理解。同时,任何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信仰自由”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宗教信仰皆如此,对邪教违法活动更是应坚持依法打击和惩处郑一嫂,这一点毋庸置疑。
四、“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体的选择自由
当宗教文化由“氏族---部落宗教”发展成“民族---国家宗教”后,宗教作为普遍意识形态就逐渐被统治者所掌握。这也就可以理解西欧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神学统治为什么是社会进步的桎梏了?人类需要不断地探索自然并改造世界,而认识和改造自然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实验。但这种实证方法恰恰无法证明神的存在和宗教精神对世界的指导,相反却证实了科学的逻辑思维才是人类认识世界本质的途径。所以当哥白尼或后来的布鲁诺受到宗教迫害时,科学的新曙光已经开始降临到另一片天地,这就是经过文艺复兴思想解放后的人性和理性的世界龙广交通台,这个世界也同时宣告了神学统治的结束。房艺谈
新兴的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都实行了政教分离的国策,宗教的信仰不再是国家的统治意志,而是由个人自主选择。其实,对信教的个体而言,个体思想是不可能在宗教中任意奔放的,个体只不过是对宗教的信仰有了选择的自由。因为经过上千年的历史生衍,各种宗教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独有文化特质。如各宗教在各自的教义、制度、仪式、教团等诸方面所留存下来的传统要素,已经成为“神圣”而不可擅动。宗教传统的这种独立性本身就是约束性和排他性。例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有各自的教理教义体系。难道能够人为地把基督教“三位一体”的观念让佛教信徒去信奉吗?或者面对“耶稣”圣像而自由地采用礼佛仪式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即便在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基督信仰的体系内,它们也有各自的教规礼仪,作为信徒只能遵守, 绝无自由改变的权力。因此,在宗教信仰自由下,信教的个体只有选择信什么宗教的自由,并无任意改变宗教本身的自由。
五、邪教是歪曲、破坏宗教神学信仰的“邪恶创造者”
邪教的“神崇拜”,完全是对基督神学的歪曲和破坏。邪教“神崇拜”的核心是“教主崇拜”,而“法沦功”的李洪志、“全能神”的“女基督”、“门徒会”的“三赎基督”等邪教偶像,它们的创造者都是现实中的人,都是自我披上“神”外衣的凡夫俗子。基督神学信仰的“神本体”的“唯一性”黛千寻,在邪教这里变成了“随便性和随意性”。赵维山随便找了一个“女疯子”(杨向斌)贞儿皇后,“女疯子”随意乱说一通话王翊菲,就成了“全能神”的教义(如:“话在肉身显现”)卢比汇率。
诸多“邪神”的出现,诸多信奉“邪神”的信众的参与,使得宗教与邪教的界限在普通民众中变得模糊起来,这就是现实中存在的“信仰模糊”问题。而这一现象又让宗教神学信仰的“唯一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宗教界虽多次发声抨击邪教,但囿于宗教本身的局限性,对此“信仰模糊”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而澄清“信仰模糊”问题,不但可以还宗教之原本面貌,更是可以让假冒宗教名义的邪教暴露出其本性,为“信仰群体”来明确方向。(未完待续)